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废标处理或者否决其投标的,应当符合
《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的决定错误,有权当场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请复查;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决定错误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申诉。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可以认定招标人决定错误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投标监督机构未能当场认定招标人决定错误,或者事后认定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决定错误,但已不能挽回投标人参与竞标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招标人按照2倍返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有关评委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招标备案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二)受理潜在投标人对预审结果异议投诉;
(三)对违反
《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办法》第
五十条至第
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前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评分表(一)
项目名称: 专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