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设计理念和构思,包括功能区划、造型设计、艺术处理、室内外空间关系、交通组织及人流分析等;
(二)竖向设计的难点处理及特点;
(三)建筑结构体系;
(四)供热体系及节能技术运用;
(五)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大型建筑或者技术复杂的建筑,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
《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其设计说明进行解释。解释的内容超出或者修正设计说明的部分不予采信。
第二十一条 建筑设计评标适用量化打分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细则所附《建筑设计评标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汇总分项评分,一般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以平均得分计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评标监督过程中发现评委打分畸高畸低与其他评审结果存在明显偏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去掉偏差最大的2个评分后,求取平均值。
汇总综合评估分,应当累计分项评分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系数进行加权后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投标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达到国家设计标准规定深度的,招标人应当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名额限制、比例数额等,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总额不应低于方案设计费收取标准的60%;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比例数额,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邀请书中载明,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总额不应低于方案设计费收取标准的100%。
招标人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不应减少向中标人支付的方案设计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依法确定建筑设计中标人后,应当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中标人,建筑设计单独进行方案招标的除外。
因招标人的原因,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却使用其设计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其同意,并向其足额支付方案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