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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


  招标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招标文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前向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开标时间、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接受其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筑设计开标、评标,提倡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纪律、评标办法和定标标准;

  (二)对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进行检查,并对作出废标处理或者否决其投标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对有效投标文件的设计周期、设计质量及服务承诺、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唱标。

  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评委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评委不得是投标方案的设计人。

  评标委员会达到7人以上的,具备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的评委应占专家评委的50%。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充分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技术、结构体系先进合理,综合协调空间环境,符合城市规划条件及抗震、消防、环保、节能等设计规范为中标标准。禁止以最低设计收费作为建筑设计中标依据。

  第十八条 建筑设计费应当按照建筑项目总投资对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收取。

  招标人不得以隐瞒建筑项目总投资的方法压低设计费,不得强迫中标人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另行订立设计收费协议。

  投标人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收取设计费,不得采取返还等方式作为竞标手段。

  第十九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后不得改变。

  自治区推荐使用本细则所附《建筑设计评标标准》进行建筑设计评标。

  第二十条 建筑设计评标,一般采用暗评方式。投标人应当附设计文字说明书或者电子文本说明。建筑设计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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