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计合同估算单价6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设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招标公告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复杂程度、设计周期等;
(三)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方式和标准;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费用、时间、地点。
第九条 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在7家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不足7家的,招标人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
第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信誉、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审查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周期、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四)资格预审后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应少于5家。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告知书中应当说明主要理由和事实。
潜在投标人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周期、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被邀请的条件;
(二)在招标邀请书中应当明确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总额、分配比例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