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评分表(一)、(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范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方案设计。
第三条 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业务,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 下列建筑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
(一)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历史人物修建的纪念性建筑;
(二)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自治区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各类房屋建筑,设计合同估算单价3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
第六条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设计,鼓励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