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办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新办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现有企业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现有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申请认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 85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