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企业认定证明》或《现有企业认定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兴办的此类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6)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办理程序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向收费单位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3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办理程序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大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申请表》,由所在街道(乡镇)和县(市)、区劳动保障机构审查认定并建档建卡。根据本人意愿,公共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机构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提供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服务,并尽力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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