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和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企业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原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和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3.《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登记造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其所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及时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市内各区(含上街区、矿管委)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盖印章,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加盖印章后(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及时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中央和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税收减免的办理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到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各类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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