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上述(1)、(2)所指新办企业是指中发[2002] 12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经贸、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 1月1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6)财税[2002] 208号文件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财税[2002] 20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鼓励开展再就业服务政策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进行就业服务(免费职介、免费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岗位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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