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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将省辖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将省辖市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将省辖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将省辖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县(市)及农村月营业额为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可以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零售许可证费);

  (8)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免费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服务,以及公共再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一次免费培训;

  (9)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0)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减免的其它收费项目。

  3.小额贷款政策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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