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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2号 二○○三年三月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

  (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10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4.被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

  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原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仍继续执行。

  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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