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新建城[200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公安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交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四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近日,建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建城[2005]231号),明确规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