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通知
(新建法[200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环卫局、园林局:
为了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保障和监督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组织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没有签订书面委托书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办理备案手续;已将建设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的,应当及时收回或者撤销委托。
附件: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保障和监督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建设行政执法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委托,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委托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行政执法委托应当遵循依法委托、责权明确、监督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委托机关不得自行决定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委托机关不得将不属于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