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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十五条 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种兽的新闻媒体广告,不得分析、预测利用该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种兽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不得承诺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
  前款规定的广告中表明产品回收的,应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产品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房地产新闻媒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售房广告,应当标明预售、销售许可批准机关及文号;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应以该项目所在地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及市政设施,如在规划或建设中,应当注明;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境绿化内容的,应当与规划设计或实际施工相一致;
  (六)使用建筑设计模型照片或效果图的,应当注明;
  (七)凡标明起点价格的,应同时标明最高价格。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新闻媒体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三)以医药科研单位、医疗单位、学术单位、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医务人员、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四)超出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标签内容,对产品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进行夸大宣传;
  (五)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
  (六)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或者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或者“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发布下列新闻媒体广告:
  (一)烟草广告;
  (二)恐怖、耸人听闻等惊扰公众的广告;
  (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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