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各部委、省各部门及市各部门的部门统计调查,仍按有关调查制度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负责的统计调查,按其制度规定执行;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人单位、个体经营单位(户)按经营(办公)地行政区划归其所在的县(市)、区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其中:火车站地区统计调查单位按行政区划归入二七区负责,郑州市矿区管理委员会管辖统计调查单位按行政区划归入新密市负责。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负责本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部分实行垂直管理、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县(市)、区分割的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
五、实施在地统计的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统计局布置的有关国情、国力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各项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直报单位的统计资料收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基层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
(二)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所属调查单位和辖区范围内各项统计调查、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调查单位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工作;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根据县(市)、区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调查单位、个体经营单位(户)的相关统计调查和统计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各部门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成立郑州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在地统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市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成功。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特别是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和金水区政府要根据工作情况,为统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增加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统计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督查、指导各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落实。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完善各县(市)、区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的考核公布制度,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做好统计业务交接工作;各县(市)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及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改革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做好分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