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通知
(郑政〔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在地统计是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由所在县(市)、区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和统计调查渠道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使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应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改革现行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势在必行。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对主要统计数据的把握度和控制力,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科学。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四)坚持推进统计信息化的原则。加快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范围
除行政垂直管理、财务统一核算、业务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外,其他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单位(户)均实施在地统计。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