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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六)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节能减排项目投资的贴息、补助。要尽快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完善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十七)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抓紧研究制订我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落实,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十八)严格环保区域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县(市)、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研究制订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实施办法和《郑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抓紧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居民绿色购物、废旧轮胎、废电池、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处置等资源节约和资源化利用等实施办法。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发布的涉及节能减排工作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进行宣贯、落实和监督。国家、省标准未涉及到的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和企业,由相关产品企业和部门负责提出并起草相关产品和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意见及草案,市质监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审定后报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后实施。
  (二十)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认真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建立健全重大能源、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行政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限时办结,确保查处到位。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污染物总量目标完不成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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