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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7〕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
  行政复议是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定机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重点监督行政复议职责履行、行政复议能力、行政复议工作绩效、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对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其他违反《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要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
  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例,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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