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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07〕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义务教育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力争用5-8年时间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资源严重不足问题,保障城市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明确职责,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管理。
  1、各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人口增长趋势,将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立项时优先考虑。
  2、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建设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控制用地。在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配建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对规划的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要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再由原规划审批机关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3、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供地。
  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中小学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规划实施特别是用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根据城市建设和教育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组织安排建设。
  5、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管,确保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质量要求。
  三、加大投入,确保政府有关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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