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宗发〔2007〕48号)
各市州宗教局、民宗委(局):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办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审批登记的表格、登记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附:《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审批表》(略)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表》(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宗教事务条例》、《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除《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二条所指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以及少数民族信仰的庙宇。
第三条 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按照风俗、习惯在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新建,已毁的一般不再重建。
个别历史悠久、影响很大、确有必要重建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须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