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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5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颁布实施。为了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开征车船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船税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申报,并按规定征收车船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从2007年8月1日起,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依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三、纳税人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缴清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车船税相关政策,做好纳税辅导,在各征收窗口张贴《××地税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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