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4日)废止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农〔2007〕479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补助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除中央投资项目外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水库防洪标准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大坝、溢洪道或涵、卧管等枢纽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
对于影响下游城镇、人口稠密区或重要的交通、通信、电力、厂矿或军事等设施安全的小型病险水库要优先进行除险加固。
第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安全负责,限期消除病险水库的安全隐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直接负责监督、管理、实施本辖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报批
第五条 市(州)发改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专项规划,联合上报上级发改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