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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和工程期限,责令其报送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等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部门对在本市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或复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办法和有关报表等资料;建设行政部门应督促其按规定报送。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一)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用工信息档案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舆论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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