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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作工卡,发放给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劳动者;劳动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时应佩戴工卡。

  工卡上应载明如下内容:工作单位,工程名称,姓名,入职时间,工种,班组,工号等。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承建的每个工程项目建立用工信息档案,记载该工程项目所有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内容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工种,工卡号,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身份证复印件或近照等。

  用工信息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4]334号)的规定,按月如实缴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订本单位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办法,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它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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