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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7修订)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应用书面的方式向主席团说明推荐的理由。
  被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应向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经主席团讨论并征求提名人大代表的意见,如提名的人大代表仍坚持提名并且符合法定的人数,该项提名有效。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质询案的内容主要是: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答复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提质询案的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质询案的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质询案的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经大会秘书处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有权依法联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有权依法联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提出罢免案:
  (一)严重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
  (二)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
  (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不应再继续任职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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