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应依法备案。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制定的用作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产品标准;
(2)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采用(或有选择和补充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但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一般不应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三条 申报
1、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后三十日之内应申报备案;
2、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首次备案时);
(2)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备案申报文,首次备案还应填企业标准化审查登记表(一份,格式见附件1);
(4)标准编制说明;
(5)验证报告;
(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
(7)《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实施证书》和标准起草人员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
(8)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国际标准原文、译文,以及相关确认材料。
第四条 受理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受理按层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州、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分级受理。在国家和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省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受理,其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其工商注册的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人员在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受理;对存在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第五条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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