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第25号)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30日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的港口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港口岸线利用规划。
第七条 本市港口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并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要求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和促进物流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
修改港口总体规划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主城枢纽港区及万州、涪陵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意见,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