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的通知
(德政字〔2006〕77号)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市区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必要性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关系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市区房地产调控管理,是全面实施市委、市政府“两个东进”战略,进一步加快新城开发建设,确保新城早日成规模、见特色的重大举措;是科学调控开发建设规模,稳定住房价格,预防泡沫经济的前提;是提升老城形象,合理疏解人口,增强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一城三区”(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与新城区)开发规划,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调控,优化住房布局结构
(一)全面加快新城区住房开发。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加快实施新城区详细规划,积极引导住房开发建设,着力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对在新城区与老城区均已取得土地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要优先保证新城区项目资金投入和开发建设。
(二)合理控制老城区住房建设。本着“完善功能、提升环境、疏解人口”的原则,合理安排住宅开发,坚持总量控制,分批建设。老城区房地产住宅年开发总量控制在30万平方米左右,并按照集体审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积极鼓励发展高层建筑,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开发计划,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城市品位与形象。
(三)严格限制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及城市周边地区住房项目。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分别优先保障工业产业项目和商贸流通项目的用地需求,严格限制住宅类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指标。同时,要严格限制城市周边地区住宅项目的盲目开发,严肃查处以城中村改造、职工公寓、市场建设等名义变相进行住宅类房地产开发的违规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