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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德政字〔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自2007年4月1日起,我市各类企业(包括使用临时性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规定基数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二、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6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07年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及以后年度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也可自2006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但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依据的基数应保持一致。
  三、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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