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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基本情况,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决定调整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9元;其它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按小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学徒、见习等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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