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德政字〔2006〕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德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5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997元为基数,确定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
(二)上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3、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现税利、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0997元);
2.2005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6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2005年人工成本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各类企业在“两低于”原则下,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依据,合理调整企业及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水平。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