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加强地价管理与评估市场管理
凡现有城镇基准地价已3年以上未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更新平衡。要建立健全基准地价动态更新制度,城镇基准地价每3年更新一次,更新结果要经过省、市级验收平衡审核。经平衡审核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基准地价一经公布,必须依法严格实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经费由各级财政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
要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评估市场。市、县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必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采用后作为定价的依据。对于评估结果在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测算结果±20%幅度范围内的,可予以采用。要加紧建立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并于2007年前在全市建立起地价动态监测体系,通过地价杠杆,形成对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快速反应及预警机制。同时,加强对土地评估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按市场操作,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干预市场评估行为。
四、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各县(市)要积极稳妥地争取国家或省级试点工作。在县域以上的城镇,要坚持走依法征为国有、统一管理的路子,既要防止城镇不同土地产权市场混同,也要防止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名,行“以租代征”之实,形成新的违法。
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在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农村宅基地建设要充分挖掘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新建宅基地面积要严格执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最大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管理,对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扩大面积建房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