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企业实行“零地”招商。即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可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政府纯收益。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厂房加层改造,新建工业仓储设施,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3.加强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及各类低效利用土地的建设督导。对确实无力改变条件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
二、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一)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四类用地严格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开出让外,对下列土地使用权也应纳入公开出让范围:
1.有竞争性需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程序,真正建立运转高效、操作规范的工作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对国家明确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办理规划用地、规划工程等审批手续,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协议出让范围,规范协议出让行为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
3.出让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协议出让土地须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出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