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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各县(市、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改善村居生活生产条件,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大空间。城中村改造用于安置拆迁村(居)民的用地可依法征为国有后,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也可将村(居)民安置作为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安置本村(居)民生产生活所建房屋,不得对外销售。要认真贯彻《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德政字〔2005〕30号)规定,严格按照计划、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改造选址、规划编制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村庄改造用地规模时,不得突破一类区域80平方米燉人、二类区域100平方米燉人的规定指标。
  (三)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1.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管理。要充分发挥规划、计划控制用地规模、布局和土地供应总量的作用,维护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执行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依照法定程序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中要严格土地规划、计划审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不符合土地规划、未取得计划的不予立项和批准用地。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切实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通过规划修编,妥善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可持续发展。
  3.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要优先保障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的用地,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宅用地,严禁别墅建设。引导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充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
  1.加大对违法违约及粗放浪费土地的查处力度。建立规范高效的土地行政执法体制和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违反批准用途、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擅自将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途的,依法责令其交还土地,并可处以罚款。加大对闲置浪费土地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按约定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闲置2年以上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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