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德政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耕地,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管理,全面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认真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贯穿到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全过程,工作中严把“三关”:
1.批前审查关,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预审,在预审环节严格掌握产业供地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项目,不得通过预审;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建设的项目,要严格限制用地规模;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对未经预审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2.批中严控关,即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审批关。要严格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的审查审批,严格掌握国家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燉亩,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不得大于7%。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企业可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要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衔接,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各项指标。
3.批后监督关,即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关。各县(市)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防止土地囤积和闲置,更要加大对批而不用、批少用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降低开发利用强度、提高厂前区和绿地面积比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不按批准规定用地,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或收回。对工业项目用地,其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需求标准的,不得以土地进行抵押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分户土地证时,开发单位应提供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材料,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二)坚持以点带面,有计划地推进城中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