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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属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实施细则
  (一)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普查工作量抽调一批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l-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选调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选调10-20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填报和指导填报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表。省负责各市州、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污染源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
  (二)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
  各级普查机构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分普查区域的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三)单位清查。
  各地普查机构要按照污染源普查单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按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清查核对,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并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账,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四)普查登记。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将清查核对后所形成普查名册,按地址代码逐级分解反馈到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以此组织普查员对所辖普查区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按普查小区逐个发放普查表进行登记。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普查办公室;县市区级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州普查办公室。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也可由市州、县市区普查机构直接填报。各市州普查办公室对县级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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