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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核查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宣传动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普查基层数据或汇总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省级经费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软件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的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经费,市、县承担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经费补助,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校核、加工与建档,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工作验收、总结,贫困地区补助,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补助等。市州、县市区经费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宣传动员、培训、入户调查、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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