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并指定一批房屋结构坚固、抗灾避险能力强、交通便利、有卫生设施的学校、敬老院、村办公楼、老年活动中心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加强抗御本地频繁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基础设备、设施建设,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的能力;做好垃圾、污泥和路障的清除工作以及饮用水和厕所等卫生工作,防止农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电话、广播电视、电网等公共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应急宣传、信息报告、通信、交通等保障能力。城市社区要严格功能分区,特别是“城中村”、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避险场所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提高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或设立固定的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设施和用品;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有条件的社区,可布局一批电子监控设备,随时掌控辖区的安全状况。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要针对应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提高事故防范的基础水平。学校要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装备;加强学校食堂、宿舍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体系。
五、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定期排查、实时监测、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特点,对本区域、本单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的全过程。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风险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社区、乡村、企业、学校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它影响社会安全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加强督促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十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进一步明确基层单位应急报告的责任,强化群众信息报告意识,做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着力发挥基层信息员队伍的作用,针对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安全员、信息员,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安全信息网络。要加强对基层信息员的培训,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简洁,防止出现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信息的现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村组、职工、村民发出预警信息,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