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护城镇生态环境。把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作为防治重点,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保护城镇生态环境。统筹建设一批符合环保标准的规模化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理设施。所有城镇都要逐步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长株潭都市区要统一考虑取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优化设施布局。全省城镇开工建设45个污水处理项目,12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必须建成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其它城镇都要逐步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革垃圾收集和处理方式,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逐步减少废气排放,加强废气排放治理,减少噪音污染。各市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4、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挖掘城镇的历史文化内涵,弘扬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立和保护体系,继续审核并公布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积极支持永州市、洪江市、江永上甘棠村等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武冈市等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并开发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丰富城镇文化内涵和底蕴,正确处理城镇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实现历史和文化景观的永续利用。
5、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实现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90%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监管不断加强,世界遗产地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监管覆盖面达到100%。到2010年,争取3-8处风景名胜区申报列入国家自然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达16处,使风景名胜区成为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的优势资源。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建立节约型城镇
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城乡规划建设中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节约型城镇。
1、严格控制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树立正确的城乡建设思想,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遏制城镇建设规模盲目扩张、占用耕地总量过快增长的势头。严格控制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大中城市控制在100㎡/人以内,小城市和县城控制在105㎡/人以内,其它建制镇控制在110㎡/人以内。实行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空间,中心城市结合周边地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来调整居民点布局,合理选择城镇发展用地,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切实做到节约和集约用地。充分挖掘城镇节地潜力,适当提高工业建筑的容积率和公共建筑的建筑密度,立足于建设宜居环境,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密度和容积率。引导农民建设节能节地型住宅。
2、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城乡规划要根据当地资源、环境和自然气候条件,优化城镇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各类用地,科学组合城镇和建筑群体空间,实现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坚持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城镇公共交通,降低因交通负荷引起的能源消耗。坚持高效、节能原则,推进城镇供电、供气、供热体制与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建筑节能,重点是降低建筑长期使用时的总能耗,逐步调整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结构和供应方式。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建筑节能示范,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和新兴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抓紧出台《湖南省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湖南省城镇亮化节能标准》。到2010年,实现新建建筑节能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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