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对社区组织开展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
11.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12.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动员和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3.加强县(市、区)、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县(市、区)、街社区服务中心可与县(市、区)政务大厅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中心整合。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有关部门应统一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行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方便社区群众。
14.拓宽服务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做到专职、兼职和志愿相结合。
15.提高服务水平。社区服务要有服务场所、服务内容、服务队伍、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积极采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手段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综合信息网络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的微机联网,把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
16.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县(市、区)的网络联通,实现劳动保障信息共享。重点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