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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6.加强社区居委会成员队伍建设。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居委会中。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积极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7.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建设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而未建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由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尽量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现有设施无法调剂的,通过新建、改建、共建或帮建等形式解决。市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验收达标的予以5万元奖励。力争2007年底全部解决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问题。
  8.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等问题。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原则上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社区组织开展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微利型商业服务,由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三、依托社区,建立新型基层管理体制
  9.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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