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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德政字〔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农民工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分工,突出重点,为农民工办好十件实事
  (一)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特别要规范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管理,解决一些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依法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一批欠薪严重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开处理几个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负责人。这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委、工商局、法院、总工会参与。
  (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德城区及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最低工资不得低于430元/月,小时工资不得低于3.9元;其它县(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390元/月,小时工资不得低于3.5元。这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经委、总工会参与。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要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独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这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委、经委、总工会参与。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职业安全卫生投入,扩大职业安全卫生服务覆盖面;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和执法监督,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切实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限期整改。这项工作分别由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建委、安监局、总工会负责。
  (五)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严厉查处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各级工青妇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和有关司法程序,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舆论监督。这项工作分别由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法院、法制办、团市委、妇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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