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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供销社经过多年发展,在城乡之间构筑了上下相通的组织体系,通过整合优化,有条件有优势在农村流通现代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全市供销社系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要素社会化、运作形式多样化、经营方式连锁化、服务功能综合化”的要求,发挥优势,把供销社打造成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供销社。
  (二)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6号)要求,县级供销社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所需经费严格核定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扶持各类超市连锁店、商品配送中心以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流通企业参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信贷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给予用地、建设相关优惠。在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中,新增商业设施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提供。各县(市、区)要积极支持供销社搞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工作,调剂所需土地,相关镇村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作价入股的形式参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并解决好公益性项目的建设配套工作。为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供销社建设农村经营网络,为镇、村经营网点配套的生产基地、生产性附属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地方政策性收费。
  (四)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超市连锁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直营门店,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与总部微机联网、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由总部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年终由财政部门按照连锁企业各直营店实现税额返还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另行制定。基层供销社对所属的直营店统一缴纳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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