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518号)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方便银行使用发票,减少基层发票供应窗口工作量,市局决定对各银行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实行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办法,需要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银行,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发票格式,以分行为单位向主管区局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二、各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业务的,必须逐笔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方须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明确。
三、《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各区局要加强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发票作废、发票重开、发票补打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