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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518号)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方便银行使用发票,减少基层发票供应窗口工作量,市局决定对各银行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实行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办法,需要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银行,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发票格式,以分行为单位向主管区局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二、各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业务的,必须逐笔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方须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明确。
  三、《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各区局要加强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发票作废、发票重开、发票补打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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