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到位
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闽政[2007]23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排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推动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奖惩机制。
1、各级政府要建立减排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中集中1000万元用于减排专项资金支出,县级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对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重点企业,根据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5-20万元;对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在福州市四城区范围内实施煤改气(电)等清洁燃料改造的锅炉,根据锅炉容量给予2万元-10万元/台的补助;对锅炉天然气使用价格、天然气管道铺设费用、电价等费用予以优惠。
2、各金融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同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信息通报,对严重违法的企业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停止贷款等限制措施。
三、明确分工,确保责任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省、市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按照闽政[2007]23号文以及本通知要求,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通报;牵头制定福州市禁煤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后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委:负责市区重点工业搬迁企业的督促、指导工作;负责推动年度节能项目;负责协调省有关部门落实我市辖区内火电厂发电总量的调度和差别电量政策的执行;负责指导发展循环经济和协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