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脱硫设施建成后未按规定要求投入运行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限产、关停并处罚款。
3、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在福州市市区划定禁止和控制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简称“禁煤区”),“禁煤区”内现有的4蒸吨以下燃煤(油)锅炉、窑炉、茶浴炉、餐饮业大灶等设施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面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环保部门将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各县(市)、马尾区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相应划定“禁煤区”,并在2008年底前开展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二)落实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
1、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已建的马尾、快安、福清、大学城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完成配套管网建设;金山、长乐城区、平潭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配套管网建设。新、扩建的1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连江县、罗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产;大学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产;快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连坂、长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产;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罗源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投产。新、扩建的1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程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应达到设计能力60%以上(详见附件三)。接纳工业区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工业园区污水厂建设的时间要求完成。
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记录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对未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根据闽政[2007]23号的要求,暂停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并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
2、加快工业园区污水整治。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福州科技园区(台江园、马尾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必须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管网配套不完善的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新建工业企业必须在试生产前完成接管。福州科技园区(仓山园)、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连江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出口加工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长乐经济开发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或接入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工业园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详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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