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措施,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落实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1、严格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已建脱硫设施的可门电厂1#、2#机组,江阴电厂1#机组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未建脱硫设施的华能电厂3#、4#机组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1#、2#机组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其他新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机组主体必须同步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调试。福州耀隆化工自备电厂、东南电化自备电厂必须确保在既定期限内完成脱硫设施建设。福抗药业股份公司(福清)、富成味精厂(连江)等其他新建自备电厂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脱硫设施建设。
以上未建脱硫设施的公用燃煤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使用综合含硫率为0.5%以下的低硫煤;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使用综合含硫率为0.8%以下的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其中公用燃煤发电厂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企业自备燃煤电厂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脱硫工艺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详见附件一)。
对未按规定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脱硫设施建成后未按规定要求投入运行并达标排放的企业,根据闽政[2007]23号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公用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电价政策、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并依法予以处理。
2、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按时投产。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福人木业、金纶石化等项目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其中福抗药业、长乐华冠纺织公司等23家印染企业、青岛啤酒、福清康宏食品、洪良纺织、福兴医药、雄丰纸业的烟气脱硫项目必须确保在既定期限内完成;福耀玻璃、闽清建陶企业群、长乐吴航不锈钢等4家钢铁制品企业、福清阳下等5家造纸厂的烟气脱硫项目,长乐鑫海治金有限公司、罗源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马尾、福清、长乐、罗源、闽侯机砖产业群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关闭任务;其他未脱硫的工业燃煤(重油)锅炉、窑炉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脱硫;新建燃煤(重油)锅炉的企业,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已建脱硫设施的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达到90%以上,脱硫效率要达到75%以上(详见附件二)。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等情况;要制定更新改造、维修脱硫设施的年度计划,并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