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一是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二是要督促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煤矿重新“补课”,确保隐患排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三是要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四是要在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管理的各项工作,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
三、要认真做好“回头看”活动。一是要认真梳理前一阶段排查出的隐患,对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并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隐患严重,整改工作不积极、不认真,事故多发的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督促整改。
四、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企业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安全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切实建立起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7〕20号),继续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定期报告制度,报告时间改为每月28日前。二是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都必须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控制度,实行“一患一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县级查办、市级督办制度。
五、要加强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抢险救援工作能够及时到位,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煤矿,在暴雨、台风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