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闭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和转制搞活企业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经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湖南兴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公司)进行收购和处置。兴湘公司先按资产备案评估价的40%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再通过预算安排作为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等改革成本;其余部分处置后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经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批准作为增加兴湘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对地处偏远的独立工矿企业难以处置的资产,地方政府要求划转,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无偿划拨给当地政府管理。兴湘公司在处置资产时,享受省属国企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转制搞活企业实施整体转让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以将企业其他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等)作为附加条件随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在挂牌交易前,由省国资委按程序核定企业除划拨土地外的资产负债,对于企业负债超过企业资产(不含划拨土地资产)部分,由省国企改革办结合咨询小组专门意见,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金额,从土地成交价款中直接抵扣(但应交财政的补交土地价款不能用于直接抵扣)。企业资产转让设置条件的,由省国企改革办下达批复。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不带附加条件的,所处置收入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再通过预算安排作为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对于需用土地处置收入安置职工的,经批准可将土地备案评估价的75%和成交地价超过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用于职工安置。
企业国有资产和土地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以评估基准日作为起始日)。
六、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七、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要对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审批实行靠前服务,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报告工作,加大对省属改革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的收缴力度;省财政厅要负责监管资产处置收入和改革专项资金;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资产处置收入等国企改制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省国企改革办要及时组织、指导各产权单位和企业编制改革成本来源及使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