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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企改革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企改革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有序快速推进省属国企改革工作,依法依规处置企业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圆满完成既定的改革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属国企改革中企业国有资产(含土地、矿产资源,下同)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单位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企业是直接责任主体。资产处置工作与省直各相关产权单位改革工作考核、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1、各产权单位必须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资产处置的前期准备工作。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经产权单位审核后,报省国企改革办审定。资产处置收入用于经审核的改革成本支出或按规定上缴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各产权单位要加强对改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报告使用情况。
  2、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批文下达后,产权单位必须督促企业按批复要求迅速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启动或非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书面向省国企改革办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3、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其产权单位要将该企业资产处置情况、改革成本支出情况等按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湘国企改革办〔2006〕69号文件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国企改革办核准备案。
  4、省属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国有资产在相关交易场所成交后,受让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其中受让土地资产的应在成交之日起30日内交清全部价款,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并在资产转让公告中明确。
  二、省国企改革办设立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咨询小组(以下简称咨询小组),咨询小组成员由省直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咨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产权交易过程中挂牌条件设置及改制企业债权、债务处置等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工作决策的依据。
  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房产和土地必须依法统一整体处置,产权单位及企业均不得擅自处置或分开处置。对已经存在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分离问题的,由企业及其产权单位报有关部门予以坚决纠正;或经双方协商,由原企业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原资产交易时的价格加有关过户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原资产交易时的价格加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过户费用之和的1.5倍,经省国企改革办审查后,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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